唉! 查了一下郵政法:
第29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也就是說: 除了第一項情形, 一般的集郵實寄封和集郵品被蓋錯戳, 雖可能算是被毀損, 但因第二項其他各類掛號郵件不包含毀損, 所以他們郵政公司只能賠公本費給你, 除非你能舉證你花了多少時間去寄信, 否則他們也只是按照你購買成本價賠你.
所以, 以後遇到蓋錯戳, 只能聽天由命了! 真的不好解決的話, 請函給其901支局主持公道, 至少讓他在長官心目中黑掉.
像淡水義山郵局, 我就直接把信寄到集郵處去了, 當你做出不利民眾的處分時, 竟無事先跟民眾溝通, 既然你不做溝通, 我也不需跟你多說什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