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兩岸通郵 高孔廉:開放小包包裹快遞與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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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8-11-04 00:49

兩岸通郵 高孔廉:開放小包包裹快遞與平信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三日電)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今天晚上宣布,第二次「江陳會」預備性磋商敲定明天將簽署兩岸通郵協議文本,除原有的掛號信函,增加小包、包裹、快遞與平信直接通郵。兩會並同意在開放客運包機機腹載貨前,兩岸郵件可先利用直航客運包機的機腹運輸。

中華郵政公司副總經理黃書健表示,目前兩岸郵件必須經過香港等第三地中轉,未來郵袋直接寄到大陸的交換局,可大幅縮短投遞時間與成本。估計時間可節省一半;其中包裹的運費不必經交通部核定,未來可根據市場變動調整,彈性會更大。

黃書健指出,以前兩岸信件查詢必須透過海基會和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海協會),花費時間較長,未來兩岸郵局可直接查詢,郵政服務效率可提高。

高孔廉說,未來台灣有五個分發局,大陸將開八個分發局。97110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104/5/18sr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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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08-11-04 21:51

引用
引用第10樓wmdw2003于2008-11-04 18:51發表的  :


不會吧,這和常理不太一樣
國際快捷寄同一個國家通常都只有一種價位

應該比照亞洲大洋洲地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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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於: 2008-11-06 01:00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更新日期:2008/11/05 04:34 本報訊
為擴大兩岸郵政業務合作,便利兩岸人民聯繫與交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直接郵政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業務範圍:


雙方同意開辦兩岸直接平常和掛號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品、新聞紙、雜誌、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快捷郵件(特快專遞)、郵政匯兌等業務,並加強其他郵政業務合作。


二、封發局:


臺灣方面郵件封發局為:臺北、高雄、基隆、金門、馬祖;大陸方面郵件封發局為:北京、上海、廣州、福州、廈門、西安、南京、成都。雙方可視需要,增加或調整郵件封發局,並由增加或調整一方通知對方。


三、郵件運輸:


雙方同意通過空運或海運直航方式將郵件總包運送至對方郵件處理中心。


四、規格及限定:


雙方同意商定郵件尺寸、重量等規格,並尊重對方禁限寄規定。


五、帳務結算:


雙方同意建立郵政業務帳務處理直接結算關係。


六、文件格式:


處理郵件使用的吊(袋)牌、清單、郵袋、查詢表格等,依雙方認可之格式。


七、郵件查詢:


掛號函件、小包、包裹及快捷郵件(特快專遞)等郵件業務的查詢,由雙方郵件處理中心相互聯繫,並應提供便捷的業務聯繫渠道。


八、查詢期限:


掛號函件、包裹之查詢,應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快捷郵件(特快專遞)自交寄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九、補償責任:


雙方對於互相寄遞的掛號函件、包裹發生遺失及其內容全部或一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由責任方負責補償,並相互結算。


快捷郵件(特快專遞)之遺失、內件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十、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與海峽兩岸郵政交流協會相互聯繫。具體郵政業務由雙方郵件處理中心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 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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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於: 2008-11-0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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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發表於: 2008-11-06 14:45

引用
引用第32樓天才于2008-11-06 05:38發表的  :
這一切協議是否要經由立法院同意才能執行?

是的
不過....會不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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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於: 2008-11-24 23:53

引用
引用第37樓小王八于2008-11-24 20:20發表的  :
熱烈期待 60年等這一次 機會大家一定要抓住呀!


原來前輩等了六十年
大家一定要抓住這次機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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